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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爆炸事故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曾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来源:重庆晨报上游新闻(重庆)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3-21 20:37:56

  3月21日,上游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 2017年1月24日,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勤等4人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刑,并处以罚金。

  3月21日14点48分,位于江苏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截至当晚7时,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30人重伤。

  3年前的这份(2016)苏0281刑初305号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年底,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勤岳、供应科长被告人吴国忠、被告人杨忠兴、被告人倪文球合谋,分三次将天嘉宜公司废物车间内的化工废物运至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和倪家巷垃圾填埋场东大门东南角100米处。2014年11月5日、6日,江阴市环保局在上述两个地点挖出化工废物共计124.18吨。经江阴市环保局认定,化工废物为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为人民币931350元。

  判决书显示,张勤岳和吴国忠还曾于2014年11月均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拘

  一审法院认为,2012年底,天嘉宜公司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单位犯罪、共同犯罪。

  一审判决,张勤岳、吴国忠分别作为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物三顿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而该案涉案危险废物的数量认定为124.18吨。

  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张勤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吴国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杨忠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倪文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4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目前,除倪文球以外,3人尚处于缓刑考验期限内。

  上游新闻记者通过公开信息获悉,张勤岳已于2015年从该企业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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