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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 未经批准不得办分校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5-29 13:45:12

  原标题:民办幼儿园未经批准不得办分校

  我省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违规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止招生

  昨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依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通知》,要求全省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依法办园行为,未经批准,民办幼儿园不能举办分校或校外教学点(班),要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对存在违法违规办园行为的幼儿园,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办学监控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满足需要、符合条件、合理布局、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审批各类幼儿园。新审批的幼儿园必须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的设置标准,加强对举办者法定条件、经费保障、规划用地、幼儿园章程、决策机构等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不符合办学条件或未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的,不予审批设立。未经批准,民办幼儿园不能举办分校或校外教学点(班)。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纳入当地中小学招生统一管理,加强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审核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审核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要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收费、集资等行为,依法追究幼儿园举办者的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专项检查、监督制度,切实强化监管,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办学过程的监控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办园行为的幼儿园,由审批机关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保教成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民办幼儿园予以表彰奖励。

  实行民办幼儿园信用记录公告制

  引导民办幼儿园遵守相关规定,不断充实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科学实施保育教育,提高保教质量,消除小学化倾向,不使用幼儿教材和变相教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年检工作,定期开展幼儿园保教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办园条件改善等工作考核,引导民办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实行民办幼儿园信用记录公告制度,将民办幼儿园从事办学活动的信用情况纳入考核机制,向社会公布民办幼儿园基本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情况、幼儿园受奖惩情况等,在相关网站上建立民办幼儿园信用记录查询系统,供公众查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和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并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民办幼儿园安全预警应急、联防联动等制度,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及时报告和消除隐患。加强民办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确实需要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西部商报 记者 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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